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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疫情之下的有关税务与社保”最新政策的全面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28



武汉疫情严重的影响了各行各业的正常开工,在国家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有一线医护人员的辛苦救治,还有大量社会工作者的努力付出,大家众志成诚,共渡疫情。


疫情暂时延缓了我们上班复工,但不能延缓我们对行业政策的变化的学习了解,我们不仅关注全国各地的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病患的数字变化,同时不要忘记对我们医药行业政策和国家涉及到企业相关的税务和社保问题。


自国务院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6 日发出《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开始,全国进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特殊阶段,自此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省市政府不断出台与保障企业经营和劳动者权益的政策与通知。其中医药企业和医药人所面临的各项涉税、社保以及员工劳动权益方面的政策不断发布,我们非常有必要对这些政策进行系统而全面的梳理,从而在保障企业和员工权益,规避可能的违规违法风险,又能享受到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实惠。为此,我们把2月份以来国家各项政策进行一次集中的梳理,以供行业参考。


1、增值税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相关医药工业企业可以考虑退还。


(备注:增值税留抵税款是指当纳税人当期销项税款不足以弥补其进项税款时,其差额称为留抵税款)。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医药商业物流配送企业可以考虑。


(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医药行业没有意义。


(5)自3月1日到5月底,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国家相关正式文件还没出台),湖北省境内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2、个人所得税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不包括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企业所得税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大量是临时新增或加大生产防疫药品或试剂、防护用品(口罩防护或消毒液)的企业可以考虑。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主要是指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不适用于医药行业。


4、员工工时与工资薪酬


(1)2020 年春节假期 1 月 24 日至 2 月 2 日,增加 3 天属于法定假期,应该支付工资。


(2)各省通知 2020 年 2 月 10 日前(2 月 3 日-2 月 9 日)不得复工,国家没有统一政策,个别省份直接按“休息日”处理,即仍然正常支付工资;有些省份明确按“停工、停产”处理,期间员工工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停工停产期间)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在正式复工或解除疫情之前,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正常支付工资。


(4)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休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5)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基本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补助)。


(6)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依法辞退)。


(7)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正常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病假)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8)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双倍)工资。


5、基本医疗保险费


(1)各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原则上要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即 2 月-6 月。


(2)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即个人不减征。


(3)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4)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5)具体实施细则仍需根据各地的要求执行,请大家及时关注公司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的通知。


6、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1)自 2020 年 2 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即 2 月-6 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即 2 月-4 月。


(备注说明:①工业(医药工业):大型(从业人员>=1000人,营业收入>=4 亿),其他为中小微企业;②批发业(医药商业):大型(从业人员>=200 人,营业收入>=4 亿),其他为中小微企业;③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代理商成立的 CSO/CSP 公司):大型(从业人员>=300 人,资产总额>=1.2 亿),其他为中小微企业。)


(2)自 2020 年 2 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5)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7、住房公积金


(1)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2 月 18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2 月 20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提出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三项阶段性支持政策。


(2)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不影响每个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企业职工,特别是对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需要来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同时,考虑对于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4)对疫情比较严重和严重地区(比如湖北)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决定自愿缴存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以自主商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存期间缴存时间,同样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企业和个人捐赠(仅针对本次疫情捐赠)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需要接收组织必须提供《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特别说明: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财政税务公告的组织名单中,并且该组织没有因为受到行政处罚而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所以要仔细甄选公益组织。)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特别说明:仅限于用于疫情的物品,不允许是现金式捐款,也不允许直接捐款)。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5)个人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何时、多少、如何扣除按最新的捐赠扣除处理。


(6)本项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9、纳税申报延期和税收征管事项


(1)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 2 月 28 日,湖北省已延长至 3 月 6 日,估计湖北还要继续延期。


(2)受疫情影响到 2 月 28 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3)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10、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补贴


(1)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2)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3)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整体停工或部分停工),对各类企业(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运营的平台企业和新业态企业)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含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线上培训,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项目制培训,可按规定预拨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目前包括上海、浙江等 18 个省市已经出台相应培训补贴通知)。


(来源:E药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