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以下正文均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发布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以下正文均简称“事项清单”),全面推进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将有利于医药行业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同时,这也是稳就业的有力措施和夯实医药行业基础的根本保障。
持续深化“放管服” 为全国扩面奠定基础
《实施方案》指出,对药品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两种方式推进改革。对此,沈阳华卫集团执行总裁王振林表示,推进这两种方式的改革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一是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二是进一步扩大药品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武汉哈瑞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卢传勇还补充道,采用这两种方式主要是源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改革试点经验,予以在全国试点地区全面推广,为未来全国非自由贸易区扩点、扩面提供可以复制的创新经验成果与政策制定奠定基础。
事项清单显示,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开展,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和形式审查的原因,王振林指出,实行告知承诺的许可事项,是指对于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所以实行告知承诺制;形式审查则是简化程序,在审批部门规定的动作范围内进行审批即可控又方便快捷。至于风险,什么时候都存在,关键在于当事人的道德和法律意识。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将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并由省级药监部门审批。“奇葩证明”各行各业都存在,医药行业也一样。如:到药监部门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而工商部门的药品营业执照则要提供医药部门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等,如此“重复证明”、“循环证明”,就像在玩“鸡生蛋蛋生鸡”的游戏。
如今实行新的审批方式,卢传勇认为将更有利于省级药监部门降低行政审批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过,王振林提醒道,新的审批方式主要还是减轻生产企业的审批流程负担,企业真正的负担是国家相关政策是否利于企业经营活动,在这方面的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此外,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也在优化审批服务的许可事项中,批发企业由省级药监部门审批,零售企业由设区的市、县级药监部门审批。对于批发与零售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主要依据,上述两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观点。卢传勇认为,是源于国家药监局“三定”方案中明确的职责与权属划分。优化审批后不会改变目前的监管局面,更有利于实现“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王振林则表示,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不过,这两类企业数量众多,且较为分散,优化审批后就不免使人担心会否导致出现监管漏洞。对此,王振林回应,属地优化审批,也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药品经营企业的动态,加之《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优化审批的同时必须做到:1.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突出监管重点,强化风险控制;2.通过日常监管、飞行检查等措施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3.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所以不会出现。
推进“证照分离” 破解“准入不准营”
《实施方案》要求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确保下放的许可事项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那么,在落实和衔接的过程中还会面临哪些困难和问题?王振林指出,地方政府个别部门依然会出现问题:一是个别部门或个人不作为、懒作为现象的发生;二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地方“色彩”依然会出现;三是个别部门等待观望,不主动开展落实和衔接工作。
王振林还表示,放得开,是根据《实施方案》,从国家局到省市县逐级落实审批权限,该放的必须放,要毫无保留地贯彻到底;接得住,是按照《实施方案》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和分级实施清单管理,在审批上要严格执行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对于衔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还要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承接到位;管得好,是依法依规,对于取消及下放的事项,要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按照《实施方案》,从12月1日起,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全面扎实推进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后,医药行业的监管也会因此产生巨大的变化。卢传勇就说道,由政府重前置审批,以审批代监管转向了企业自行承担主体承诺责任,持续改进经营,符合国家监管要求。从一次性行政审批到持续过程监管的转变,药品监管部门也将充分运用检查、检验、监测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承诺、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持续依法合规经营。
王振林也表示,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持续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在改革试点期间,及时总结改革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措施。
同时,强调“证照分离”改革要持续推进,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进便利化,并加强公正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中,让药企从市场准入上获得了较为宽松的营商环境。卢传勇就说道,甩开膀子干革命,有利于企业释放改革创新的活力;而从监管层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更加守信自律,坚守承诺,革新过去“重审批、轻管理”的思想,加强人员培训,强化过程监管,做到依法依规经营生产,凸显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作用,牢牢筑起质量安全的底线。
“《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将有利于医药行业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与此同时也是稳就业的有力措施和夯实医药行业基础的根本保障。”王振林总结道,按照原有的政策制度,我国医药企业进入市场至少需要两把“钥匙”:一是获得企业的营业执照,二是获得经营许可证审批,也就是常说的“照”与“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破解“准入不准营”,是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对标和接轨国际,更体现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从烦苛管制不断迈向简约治理,进一步释放市场作用和市场主体价值。
(来源:医药观察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