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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量采购最强扶持政策:回款不及时将取消医保定点!

发布时间:2019-10-23



近日,海南省下发带量采购落地措施征求意见稿。其中,为了保证及时回款,海南省明确:


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承诺采购金额的4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予以结算。


医疗机构应保证及时结算中选药品采购费用,即本月中选药品采购费用的全款必须在下月10日前与配送企业结算。医疗机构不及时向配送企业回款的,按省卫健委或《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为了保证给药企及时回款,医保部门可说费劲心思:提前预付40%的承诺采购金额,在此基础上明确医院回款的具体时间——次月10日。


除了确定具体回款时间外,海南省还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不及时回款的,情节严重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目前药品采购预付上,基本上都是医保部门直接预付给医疗机构,在落地措施上也特别提出医疗机构按时回款,帐期为1个月。但是并无明确回款截止日期,且无明确、严厉处罚措施,只是用严查、保证回款等模糊字眼。


现在带量采购经过试点全国扩标后,执行范围更大,像海南省这样大力度保证回款,对于选择了海南省作为落地省份中标企业来说,实在是大利好消息。


医院余量约定:经济发达省份中标企业有大利好


经过4+7试点后,行业对于量的保证完成基本上已经没有疑虑,除了回款外,最受关注的就是,带量采购外量的问题。


国家医保局在近日会议后流出的会议纪要明确,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会在扩大的采购量,而是由医院自主决定是否继续采购政策。


不过,各省在落地举措上对于余量市场规定也并不相同。趣学术观察到,经济发达省份的规定很相似,而经济发展一般省份的选择也很相同,似乎不约而同走上了两条道路。


甘肃在924日就发布了落地措施征求意见稿,几乎与拟中标结果同步放出。在该文件中,甘肃规定是约定采购量之外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及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原则上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


同样,海南省也规定剩余用量可按该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品种,采购的非中选药品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我们看到是余量市场上,两省共同将选择权还给了医院,只是在总量上进行了控制: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的采购数量。


此外,甘肃省征求意见稿里面还提到,涉及用药结构调整的,必须谨慎、逐步放量,很求稳,但是对于中标企业用量保证就不太利好了:


对涉及用药结构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完善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要结合本单位中选药品使用情况逐个分析,对于慢性病人、老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换药风险较高的特殊人群使用中选药品,要有详细的替换方案;要规范医师用药行为,逐步放量使用中选药品;要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窗口引导,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务求平稳有序。


但经济发达省份,中选企业在余量市场却迎来大利好:


1012日,广东省发布带量采购落地文件征求意见稿,里面规定:


在带量之外市场上,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保证及时回款。


昨日(1022日),浙江也公布了落地征求意见稿,对于余量市场的规定几乎同广东省如出一辙: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未中选的省药械采购平台中价格适宜的在线交易药品。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


这意味着,如果医院增加采购量,医保仍会继续执行预付原则,药企也能够及时得到回款。对于中选药企来说,这是绝对利好消息。


行业人士表示,这或许是因为医保资金充裕与否有关。在广东、浙江等省份,资金充足,医保可以有充足资金预付,但是在非发达地区,资金预付对医保或许是压力。


(来源:E药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