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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医保目录终露“真容”

发布时间:2019-08-21



8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官网和官微同时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正式公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常规准入部分的药品名单,目录调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同日下午,国家医保局召开媒体吹风会,介绍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相关情况。

 

在媒体吹风会上,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熊先军表示,考虑到医保基金常规增长及招标采购政策的实施,腾挪出很多基金的空间,国家医保局会拿出一定数量的基金用于药品谈判,力争将更多的药品纳入到医保目录范围,让广大群众享受改革的红利。对于临床价值高但价格昂贵或对基金影响较大的专利独家药品,根据专家评审和投票遴选结果,初步确定将128个药品纳入拟谈判准入范围,包括109个西药和19个中成药。

 

新增148个品种

 

从常规准入的品种看,调整前后药品数量变化不大,但调出、调入的品种数量较多,药品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次发布的常规准入部分共2643个药品,包括西药1322个、中成药1321个(含民族药93个);中药饮片采用准入法管理,共纳入892个。常规准入的药品,中西药基本平衡,甲类药品数量适当增加。目录中收载甲类药品640个,较2017年增加46个,其中西药398个,中成药242个。

 

这次目录调整常规准入部分共新增了148个品种,其中,西药47个,中成药101个。新增药品覆盖了要优先考虑的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等,其中通过常规准入新增重大疾病治疗用药5个,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36个,儿童用药38个,绝大部分国家基本药物通过常规准入或被纳入拟谈判药品名单,并将74个基本药物由乙类调整为甲类。

 

熊先军表示,“上述领域的一些药品,特别是癌症、罕见病等用药主要被列入拟谈判名单,下一步经过谈判就价格达成一致的,将按规定纳入目录范围。”

 

天风证券研报显示,在我国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制剂目录涉及生长激素、人凝血因子VIII等多种生物制品或药品,建议投资者关注长春高新,其为生长激素龙头企业,生长激素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同时关注涉及生长激素的企业安科生物,以及涉及人凝血因子VIII的企业华兰生物;适当关注人凝血因子VIII处于审评审批中的博雅生物。

 

调出150个药品

 

熊先军介绍,在调出的药品方面,主要是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文号的药品以及临床价值不高、滥用明显、有更好替代的药品,共调出150个品种,除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文号的药品外,共调出79个品种。

 

从调出的品种看,有一些是年销售量比较大的品种,这次被调出可能会对个别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但评审意见认为,将此类药品调出目录,有利于为调入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腾出空间,也有利于促进行业加快转型升级。

 

熊先军称,专家重点参考了6月份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经专项论证,一致决定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重点监控药品全部调出。

 

国家卫健委官网显示,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共20个。相关数据显示,在这20个品种中,涉及石药欧意、齐鲁制药、步长制药与吉林四环制药的子公司吉林四长制药等176家公司的470个批准文号。

 

此外,熊先军回答了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药品编码的相关情况的提问。他表示,国家医保局成立伊始就启动了全国统一医保药品编码的制定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了全国的通用语言,研究制定了包括药品在内的15项信息业务的编码标准。

 

下一步,国家药品研读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所对应的企业,均应该积极参与到产品信息的维护中来,办理申请变更查询等相关业务。

 

128个药品拟谈判

 

在媒体吹风会上,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熊先军还表示,考虑到医保基金常规增长及招标采购政策的实施,腾挪出很多基金的空间,国家医保局会拿出一定数量的基金用于药品谈判,力争将更多的药品纳入到医保目录范围,让广大群众享受改革的红利。对于临床价值高但价格昂贵或对基金影响较大的专利独家药品,根据专家评审和投票遴选结果,初步确定将128个药品纳入拟谈判准入范围,包括109个西药和19个中成药。这些药品的治疗领域主要涉及癌症、罕见病等重大疾病、丙肝、乙肝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等。许多产品都是近几年国家药监局批准的新药,亦包括国内重大创新药品。下一步待征求企业谈判意向后,确定最终谈判药品名单。

 

国家医保局表示,通过调整,整体上提升了医保药品目录的保障水平,提高了有限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能更好的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有效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下一步将指导各地及时做好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系统调整,确保新版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惠及广大参保患者。

 

通知全文见下: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医保发〔2019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按照《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含了中成药和民族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包括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范围以及地方不得调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进行了限定。

 

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支付管理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统筹协调,逐步推进省域范围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政策趋向统一。对有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目录新准入药品,以及有仿制药的协议到期谈判药品,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按照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水平对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制定《药品目录》甲乙类药品相应的支付办法。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要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并加强临床依据的核查。

 

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和中药饮片处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医保协议医师制度,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

 

二、明确地方权限

 

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过程中,各省应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

 

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民族药品,可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的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本省(区、市)基金支付范围。各省调整民族药品的情况应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开。

 

《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是从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中经专家评审产生的。对于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可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的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本省(区、市)基金支付范围,但不得增加目录中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饮片。

 

对于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可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的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制定纳入本省(区、市)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

 

《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各省(区、市)调整的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的支付管理办法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三、做好落地实施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将《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并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的编码统一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四、谈判准入药品

 

国家医保局将对经专家评审确定的拟谈判药品按相关程序进行谈判,达成协议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名单及相关要求另行发布。

 

各地在《药品目录》组织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本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一、凡例


二、西药部分


三、中成药部分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五、中药饮片部分


(来源:医药观察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