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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流转迎考验!互联网医院线上线下全面监管!

发布时间:2021-03-02



2月26日,北京市卫健委官网发布《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通知(以下简称《管理通知》),旨在完善互联网医院的许可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互联网医院建设的热潮已经吸引了产业链上下游的目光,处方外流的巨大吸引力,持续搅动线上线下院外市场。截至目前,山东、广东、安徽、四川等全国多个省份均落地地方监管政策,持续强化互联网医院监管举措,确保远程诊疗和医药服务质量和安全。


线上线下   一体化监管全面打通


“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是此次《管理通知》重点强调的关键词。


《管理通知》要求,在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方面,严格行政许可程序,分别针对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两类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审批要求。


业内人士指出,按照最新的政策法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将作为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同样为法律责任主体。这样的审批思路即明确“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和责任。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领导此前公开表示,《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各地开展互联网医院准入前必须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根据2018年9月国家卫健委颁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附录中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中,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必须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保持一致,另外在人员配备、房屋和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上,上述标准中亦有具体规定;同时,政策明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


事实上,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是互联网医院准入审批的“必需项”,如果互联网医院无法接入省级平台,或者地方没有建设省级平台,便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


去年5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工作的通知》,内容开篇即强调:接入省监管平台接受监管是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


处方流转   落实强化规范监管


2月1日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简称“两定办法”)正式实施,“看病、购药、结算”信息互联互通对打通院外处方流转环节甚为关键。


互联网上所有的数据都是留痕的、可追溯的,通过建立严格的服务监管平台,可以实现对这些数据加以追溯,从而达成对线上诊疗行为甚至处方流转的监管目的。


《管理通知》提出: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并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地方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正是新时期互联网医院规范管理的重中之重。


行业普遍认为,“处方流转”模式的核心依靠的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处方信息共享。“两定办法”对于互联网医院的定点管理办法意见明确,互联网医院均要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互联网医院可以与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产生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去年7月,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山东省互联网医院医保定点协议文本(试行)》,首次将互联网医院医保服务推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按照要求,互联网医院医保协议文本针对互联网诊疗服务特点,从互联网医院医保准入标准、诊疗服务管理、服务范围、费用结算、药品管理、责任义务、协议效力等方面,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和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


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建成互联网医院近1000家,还有部分正在建设中,如何保证互联网医院提供远程诊疗和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发挥“互联网+医药”政策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医药监管关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重要任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关于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互联网医院的许可管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坚持依法执业,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依托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


(一)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3)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4)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证明;  


(5)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对核准的第二名称及诊疗科目予以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


(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1.设置审批。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4)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5)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证明。


互联网医院设置批准实行公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受理的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名称、类别、地址、诊疗科目、设置人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名称等。公示期间接到实名举报或异议的,负责公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实。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批准第三方机构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


2.执业登记。互联网医院执业前,必须向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医院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 资产评估报告;  


(4) 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5)互联网医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和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和签字表);  


(6)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7)营利性互联网医院还应当具备该互联网医院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拟执业登记的互联网医院的科室设置、设备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支持实体医疗机构与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审批、同发证。


(三)互联网医院的命名


(1)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2)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3)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北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名称和第三方合作机构名称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中予以注明。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应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进行核定,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三、互联网医院的变更登记、校验和注销


(一)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后,其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发生变更的,应向准予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二)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三)互联网医院校验期为1年。互联网医院校验、停业、注销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准入管理


我市已实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和网上办事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办理互联网医院许可事项,提供网上指导服务。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对于正式受理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注销等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审核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二)严格依法执业


互联网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办理准入手续,严格依法执业。要加强对互联网执业的医师、护士、药师的管理,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要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实时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传输诊疗数据,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


(三)鼓励服务创新


鼓励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互联网医院建设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对诊疗服务、处方开具、药品物流模式等进行优化再造。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工作,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要依托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实时监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将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评审评价,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互联网医院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处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


(来源: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