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行业动态      

2022医保目录新增药品加速挂网,多地积极推进国谈药品“落地”

发布时间:2023-02-15

    2月8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公告,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以下简称“《医保通知》”)(医保发〔2023〕5号)的要求,现开展2022年国家医保目录新增药品挂网工作。


    根据公告显示,凡属2022年国家医保目录新增纳入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相关企业可登陆“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药品)”选择“药品申报”,进入“医保药品-谈判药”模块,医保目录名称搜索“2022新进医保西药”或“2022新进医保中成药”后填报药品信息。


    新增医保目录药品相关企业则可登录“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药品)”选择“药品申报”,进入“医保药品-其他”模块,医保目录名称搜索“2022新进医保西药”或“2022新进医保中成药”后填报药品信息。


    无论是新增医保谈判药品或是医保目录药品,已有有效统编代码的药品均无需重复申报挂网。

医保新增药品加速落地


    根据此前国家医保局的要求,各省应当在2023年2月底前将医保谈判药品直接挂网,2022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于3月1日正式执行。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执行在即,如何将政策“落地“执行成为了各地相关部门的工作重心,各省市相关网站纷纷针对新版目录药品开始挂网……


    除了上海地区以外,四川、广东、内蒙古等多地发布相关消息,落实挂网工作:


    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国家谈判药品挂网结果的通知》,将国家谈判药品(国家谈判同通用名药品)化湿败毒颗粒等18个药品参与挂网审核,审核通过的药品将纳入采购系统。


    2月7日,四川医保局等部门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导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及时召开专题药事会,做到国谈药品“应配尽配”。同时,规范“双通道”药店准入程序,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双通道”药店的覆盖率。


    2月10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医保谈判相关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内容提到,药品报名生效后即可进行配送关系指定,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关系指定工作,保证药品配送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采购的各类医疗机构。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按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直接挂网采购。


    一些省市虽然暂时还没有开启国谈药品挂网的动作,但已经开始了对国谈药品企业资质信息的维护工作,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执行日期的临近,准备前工作也将会加块执行。

国谈药品进院“最后一公里”


    从药品降价和医保报销两个维度来看,国家医保谈判都帮助更多患者用上了真正实用的药品,但从药品进医保到患者用上药品还有一段距离,药品进院难题一直存在。药企成功进入医保目录,以降价换市场的想法是否能够如愿,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功进入医保目录后的进院问题和医生开方问题。


    影响医疗机构配备药品的因素有多种,包括临床对药品的需求程度、医院自身成本考虑、医院考核压力、医院已配备药品种类存量、同类药品的竞争等。近年来,随着医保药品目录调整频率的加快,新准入目录的药品数量增加,所以进院压力大、进展慢的问题才逐渐显现。可以说,“进院难”是医保改革后出现的“阵痛”。


    针对该问题,国家医保局在1月18日公布最新版医保目录的同时就已经提出:直接挂网;指导医院加强配备;指导各地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定点零售药店等渠道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加强对目录内药品特别是谈判药品使用、支付情况的监测等加强谈判药品落地的方式。


    此外,国家医保局官网公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769号(医疗卫生类068号)提案答复的函。


    根据上述内容,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0版)》中,在指标37“医疗收入增幅”中,增加延伸指标,剔除有关项目后的医疗收入增幅,国谈药品和中药饮片费用不纳入医疗收入增幅考核指标。


    《操作手册(2022年版)》,继续将剔除国谈药品收入项目纳入指标37“医疗收入增幅”的延伸指标中,同时这一规定也并应用于指标38“门诊次均费用增幅”、指标39“门诊次均药品费用增幅”、指标40“住院次均费用增幅”、指标41“住院次均药品费用增幅”等,从医院考核指标压力层面为国谈药品的使用减少障碍。


    同时,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总额做出合理调整,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范围;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种的权重。


    落实各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努力实现“应配尽配”。


    相信随着3月1日 的临近,在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推动下,国谈药品定能顺利落地,解决医保新药的患者用药问题,惠及广大国民。


(来源: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