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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纵深推进

发布时间:2023-02-22

    2022年是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巩固成果、深入推进、提速扩面、大胆创新的重要一年。2023年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将进入密集期,并呈现十大趋势。


    截至2022年底,国家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国家医保局)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总体思路,共开展七批294个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各省(区、市)采用省际联盟或单独省份带量采购方式,积极开展带量采购项目探索;市级联盟、医联体医共体联盟等带量采购试点也应运而生……多种药品集中采购模式的探索实施,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治理行业经营生态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2023年开年,第八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工作已正式启动。

2022年呈现五大特点


    2022年,全国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要求,将“常态化、制度化”作为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新要求。《“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则明确,到2025年各省(区、市)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达500个以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达5类以上。


    2022年1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推动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并提速扩面,持续降低医药价格,让患者受益;要以慢性病、常见病为重点,继续推进国家层面药品集采,各地对国家集采外药品开展省级或跨省联盟采购,2022年底前,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在每个省份合计达到350个以上。


    基于上述政策要求,2022年国家组织开展了第七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平均降价幅度大于48%。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省际联盟和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24个项目,其中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仅开展了3项,其余均于下半年启动。与2021年相比,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项目数量减少,省级项目、市级联盟项目数量均有所增加。此外,2022年全国31个省(区、市)基本都完成了挂网政策调整,并进入实施阶段。


    总结2022年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特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国家集采持续推进,规则不断迭代完善并趋于成熟。经历了七批国家集采的探索和试点,集采规则不断完善,不变的是基本逻辑,如最高有效申报价格、50%降幅规则、1.8倍限价、0.10元入围、低价中选、顺位选择市场、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等;变化的是操作细则,如第七批国家集采设置的中选备选两家、差价比前六熔断等规则,有效解决了临床产品供应和同组中选产品价格差距过大的问题。第八批再次将100个品种纳入报量,未来的品种数量将会不断增加。


    二是联盟采购范围逐步扩大。2022年省际联盟项目数量有所下降,但联盟平均涵盖省份数量明显增加。例如,辽宁省牵头的“8省2区”省际联盟集采涵盖13省(区、兵团),三明中药材联盟涵盖12省(区、市),河南省牵头的国采续标联盟涵盖16省(区、市、兵团)等。省际联盟正向范围逐渐扩大方向发展。分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方案,可以发现涉及品种多为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纳入数量差异较大,且重叠性不高;同时,在约定采购量比例、评审方式、质量划分或分组、限价、价格联动、报价、中选规则、中选数量、分量规则、中选使用管理、未中选管理、医保结算比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而综合评议方法被越来越多的联盟采用。


    三是中成药带量采购启动试点,范围逐步扩大。2022年9月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成立,湖北省牵头的19省份组成的中成药联盟升级为“全国性”采购联盟组织,共涉及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志着中成药集采进入快车道。当月8日,《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中成药联盟带量采购正式启动,涉及 16个品种42个产品。2022年,北京市、山东省也分别开展了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试点。未来,中成药带量采购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四是国采续标常态化操作。为平稳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接续工作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以省(区、市、兵团)或省际联盟为单位开展。2022年,大部分省份按照《通知》要求,采用询价方式开展续标工作,如山东、河北、辽宁、江苏、黑龙江等省份;也有部分省份继续沿用上一批中选品种,如浙江、内蒙古、吉林等。此外,还有一些省份进行了重新招标,如双向选择询价的北京模式、综合评价竞价的上海模式、分组竞价的广东模式、“双信封”竞价的湖北模式等。从各地续标结果来看,中选产品品种、价格和数量等变化较大,价格有降有升,市场结构和格局也因此发生改变。


    五是挂网规则完善升级,规范供采各方行为。国家医保局2022年工作重点提出,完善省级平台阳光挂网采购制度,规范挂网撤网规则,促进信息联动,逐步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全部从省级平台采购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2022年,全国31个省(区、市)陆续对当地药品挂网规则进行修订完善或重新制定,医保编码成为挂网的先决条件。综合分析各地挂网政策,主要特点集中体现在“分类挂网、分层限价、最低价联动、同类品种价格限制、动态调整”等方面,部分省份还对挂网准入提出了个性化要求,建立了医疗机构与供应商议价机制,鼓励双方通过挂网平台议价成交,如上海、江苏、江西、海南、四川等省份。

2023年十大趋势展望


    2023年1月12日,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召开,对2023年医疗保障工作作了研究部署,要求2023年持续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采,扩大地方集采覆盖品种,实现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合计达到450个,同时引导新冠治疗药品合理形成价格。


    2022年受疫情影响,部分省(区、市)开展的集中采购项目数量及所涉品种数量没有达到年初的设定目标,但可以预判的是, 2023年将会延续2022年下半年发展态势,进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密集期。


    2023年及今后两至三年中,我国医药领域的政策主题不会改变,可以概括为“降价、控费、集采、严管、资源下沉、信用管理、医疗价值、创新发展”八个方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作为新医改深水区阶段的有力抓手和突破口,将持续推进、深化改革、完善提高。现阶段我国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的“11233”政策框架已稳定且清晰,即“一套系统、一套编码、两级平台、三级操作、三种方式”,未来发展将呈现十大趋势。


    一是带量采购将成为现阶段药品集中采购的标志。以量换价,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更有效地发挥医保的战略购买作用,持续降低药品价格,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现实问题,有效遏制医保基金的浪费。


    二是药品集中采购将持续提速扩面,影响范围逐渐扩大。在2022年进行的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等带量采购探索的基础上,纳入更多的带量采购品种,从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开展相关工作;定点医药机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更多的非医保机构纳入系统管理;从目前的临床医保品种延伸到影响老百姓费用支出的更多项目。


    三是联盟范围不断扩大,活跃度提升,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区域采购组织。经历了三年多的省际联盟采购机制探索,各采购平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未来联盟涉及的省份将会更多,地市级联盟的数量也会逐渐增加,以提高整体的集中采购效率。在竞争中,将会有部分联盟脱颖而出,承担全国性的采购项目,形成真正意义上的GPO(药品集中采购组织)。


    四是分批、分类、分层推进各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因地制宜,因品施策。分类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已成为既定方针,未来将按照品种特点、适应症和主治功能等建立更加细化的评价规则;不能纳入带量采购的品种则以“分类挂网、分层限价”的方式挂网准入采购。


    五是落实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统计分析近两年各级集中采购方案可以发现,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已成为集中采购的新要求,其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主要作为集中采购准入的先决条件、取消挂网资格的依据、集中采购评价中的扣分因素、医院优先选择中选产品的条件、企业网上下单时平台风险警示以及集采到期续约的优先条件。信用管理将成为未来企业合规经营必须遵循的标准。


    六是建立科学的带量采购评审方式,综合评价成为共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开展以来,初期各集中采购项目方案多以价格决定是否中选,而近期更多地采用综合评价方式,将医疗机构覆盖率、采购量占比、市场占有率、临床大数据或专家评价、供应保障、品牌、研发等纳入评价体系,价格分所占比例不同,占比达50%~60%最为常见,最高可达80%,最低不到15%。


    七是最低价限价、价格联动、动态调整被写入更多集采方案。目前,大部分带量采购方案和全部挂网方案中,几乎都包含最低价限价、价格联动、动态调整三点要求。2023年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启用后,产品价格变得愈加透明,为该政策进一步落实提供了技术支撑。


    八是医保直接结算,提高药品购销中的回款效率。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回款等环节行为亟须规范,医保的制约功能可以驱动医疗机构的改革;通过扩大医保提前支付货款范围、提高与供应商直接结算货款比例等手段,可以发挥医保支付的杠杆作用,提高回款效率,有效解决产品回款问题。


    九是将会有更多的非医保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与集中采购工作。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家联盟采购实施范围已逐渐从公立医院扩大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广东、上海、云南、浙江、山东等地也尝试探索将零售药店纳入集采。多地在定价时,明确零售药店可在中选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未来将会有更多区域、更多医药机构参与集中采购工作。


    十是集中带量采购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同发展。集中带量采购是“价格发现机制”,为医保支付价格制定提供参考,将有力推动医保支付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形成;同时,为医保“结余留用”制度实施提供了空间,将带来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的改变。


(来源: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