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nvestigator Initiated Trial,IIT)作为上市后临床研究的类型之一,指由研究者(主要指临床医师)申请发起的对已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诊断试剂等开展的临床研究。IIT 研究更多不是以盈利或药品注册为目的,而是扩展和优化现有疗法,如上市药物新适应证发现或者比较多种临床治疗手段的优劣,以及罕见病治疗等,与企业发起临床试验互为补充,更好地推进了药物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获得了更多的研究数据,为循证医学提供依据。
1各国 IIT 管理现象
    各国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政策不尽相同(表 1),美国、欧盟临床研究起步较早,体系发展比较成熟,可以为我国的 IIT 管理提供借鉴。
1.1 美国
    在美国,IIT 被分为注册性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 ( IND - IIT) 和非注册性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 ( non - IND - IIT) 进行管理。non - IND - IIT 可通过机构审查后,由学术机构或医院自行管理,同时 non - IND - IIT 得到的数据一般情况下不能用于新药申报注册 。对于试验用药为已上市药品的临床研究,豁免临床试验申报 ( IND) 需满足一定条件 。另外不用于注册或商业目的、基于文献或者临床经验、研究者和所在审查机构 ( IRB) 认为不会显著地增加受试者风险的临床试验,可由研究者决定是否递交 IND 申请,也可以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FDA) 咨询。
    在美国比较有代表性的 IIT 机构管理模式是哈佛医学院丹娜法伯/哈佛癌症中心 ( DF/HCC) 临床研究管理模式。在 DF/HCC,临床研究的管理从设计、 审评、启动、实施 ( 质量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损害赔偿) 到最终结题贯彻全程,另外还为 IIT 提供服务支持。
1.2 欧盟
    IIT 在欧盟管理体系中属于「非商业化」临床研究 ( non-commercial trial) 。欧盟各国针对临床研究的管理法规并不因申办人是研究者还或是制药厂商而有所区别, 所有干预性研究都必须向所在成员国药政管理部门递交 临床研究申请,所有临床试验须获得成员国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IIT 中制药厂商不承担申办者职责,但会根据研究申办者的申请信提供试验用药,并在研究结果发表前参与结果的审阅。欧盟的管理方式优势是能够使所有研究保持较高的水准和质量,不足是申报手续繁琐,监察稽查要求严格,损害了研究者的积极性。因此,欧盟也曾考虑简化流程,如 2005 /28 /EC 提出成员国「应考虑到学术型研究的特殊性 」,并出台了针对非商业性研究的「具体办法」指南草案,但是该具体办法并未执行。
    在欧洲,最具代表性的临床研究管理模式是欧洲癌症研究和治疗组织 ( EORTC) 模式。EORTC 是整个欧洲医药体系的综合临床研究转化和交流平台,和美国国立癌症研究院长期合作,全面整合欧洲和美国相关领域资源。EORTC 包含试验评价、科学顾问、项目质控、计划评价、新药发展、研究转化、独立数据监控等部门,主要发挥临床研究的服务支持和质量监管功能。
1.3 其他国家
    其他国家的管理模式或与美国类似,或与欧盟类似,或介于二者之间。如日本的 IIT 管理根据临床研究所得数据是否用于新药注册,将临床试验分为注册试验和非注册试验分类管理; 英国虽然是欧盟国家,但在将欧盟管理法规纳入本国法规时,采用了更灵活性的办法,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分层管理; 澳大利亚对于 IIT 的管理则采用了折中的模式,研究者先向伦理委员会递交申请,由机构审评委员会审核后再决定该试验是否向药政管理部门递交临床试验申请。
2国内 IIT 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 IIT 管理缺乏明确的法规和指南,主要参考企业发起的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和美国的 IIT 管理模式。对于已上市药物已获批适应证或者有切实可靠的证据证明其安全性的,允许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NMPA) 递交申请;对于可能增加受试者风险的 IIT,均应向 NMPA 递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获批后按要求执行。另外,我国目前 IIT 结果也可为新药注册上市提供支持性证据,具体可参考《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2012 年颁布的《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中就明确指出,满足一定要求的高质量的 IIT 结果也可以作为支持批准增加新适应证的重要参考,如奥沙利铂上市后 EACH 研究结果已成功用于肝癌适应证的申请。
    目前,大部分 IIT 由医疗机构自行审批执行,所以医疗机构 IIT 管理部门和伦理审查部门承担了 IIT 项目审查的重要角色。IIT 的伦理审查目前主要参照 2016 年颁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IIT 的医疗机构管理,目前可参考 2014 年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然而在我国医疗机构中,大部分的 IIT 项目归口在科研管理部门或者医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且多为立项管理,对研究过程没有实质性的管理措施,IIT 服务支持和监管架构缺失。
总结
    我国 IIT 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IIT 开展还有诸多问题需要明确和梳理。我国管理部门应总结 IIT 管理的已有经验,并参考国外的政策,通过深入地探讨与思考,明确管理要点和风险点,对 IIT 的规范管理作出积极探索。
(来源:医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