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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集采大动作不断,如何做好与其他改革的协同联动?

发布时间:2022-08-18

    集中带量采购是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的系统改革,是重大制度机制创新。近年来,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自觉响应改革、拥抱集采,做出了积极努力,已成为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同路人。下一步,要持续推进集采提速扩面,推动形成公平竞争、质量保障与创新驱动的行业发展新格局。

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已经进入常态化、制度化新阶段


    2018年以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以带量采购为核心,推进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改革,经过三年努力,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已经进入常态化、制度化新阶段。


    药品采购方面,到目前为止,已开展7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共覆盖294种药品,按集采前价格测算,涉及金额约占公立医疗机构化学药、生物药年采购额的35%,集中带量采购已经成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的重要模式。


    高值耗材采购方面,则聚焦了心内科和骨科两个群众最为关注的领域。2020年,开展了冠脉支架的集采,支架价格从均价1.3万元左右下降至700元左右,医疗机构临床常用的主流产品基本中选,覆盖医疗机构意向采购量的70%以上。与2019年相比,相同企业的相同产品平均降价93%,国内产品平均降价92%,进口产品平均降价95%。2021年,开展了人工关节的集采,共有48家企业参与本次集采,最终44家中选,中选率92%。人工髋关节平均价格从3.5万元下降至约7000元,人工膝关节平均价格从3.2万元下降至约5000元,不仅实现了人工关节费用的大幅下降,而且为其在医用耗材目录准入、定价及支付提供了依据,将促进“技耗分离”政策的实施。


    与此同时,地方在参与国家组织集采的同时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从采购品种看,化学药、中成药、生物药三大类药品板块均有涉及,冠脉球囊、眼科人工晶体两个品种也已经实现了省份全覆盖。


    按照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推进的路线图,国家医保局今年将继续开展药品和高值耗材带量采购。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即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已经于今年7月11日正式启动,采购对象为颈椎前路钉板、颈椎后路钉棒、胸腰椎后路微创钉棒等14个产品系统类别,采购周期为3年。根据采购方案,此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将“采用适当方式,在保证公平竞争、保持竞争强度、去除虚高价格空间前提下,促进更多企业中选,增强预期稳定性”。这意味着,此次集采方案给予了中小企业更多机会,相较之前的人工关节集采方案平衡性更强。

各项医保制度改革协同联动,多措并举确保中选产品落地


    从“4+7”试点以来,国家医保局就及时出台了医保配套措施相关政策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从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建立集采考核机制等多个层面,指导地方做好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在此基础上,统筹谋划,做好各项医保制度改革之间的政策衔接,确保形成改革合力,共同推进集采结果的落地实施。

一是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为保障集采结果落地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撑。


    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已经全面建成,并在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域上线,该平台涵盖了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支付方式等14个子系统,覆盖40万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40万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一方面,将加快实现全国药品耗材编码标准化,推进“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便于数据在全国范围内互认、流转、共享,促进省际间价格信息互联互通;另一方面,能够实现所有集采品种的产品供应、配送服务、采购使用以及患者支付报销的“多方信息合一”。


    例如,胰岛素专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的落地过程中,全国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均使用了统一标准和规范的胰岛素分类编码,可以保障中选结果更好落地实施。并且,中选产品是在国家统一部署的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使用,方便管理与监测,确保患者能够准确使用。而随着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功能逐步健全,未来还能从招标采购环节、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监测等方面提供更多技术支撑,持续保障后续开展的其他批次国家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

二是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为集采结果落地实施提供了监管保障。


    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8月发布文件,围绕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旨在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


    为有效约束企业行贿、缺货断供等履约不力行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也逐渐引入价格招采信用评价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产品申报资格、中选排名、市场分配结果等关联,通过实现信用评价切实与企业利益挂钩来有效约束。第五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首次引用信用评价制度。而近日完成的第七批国家集采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信用评价制度的应用力度和强度,明确提出:拟中选企业若被任意一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被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或在两年内拟中选企业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中选品种被联合采购办公室取消中选资格的,在主供和备供地区确认中,均不具备拟中选企业第一次选择确认地区的资格,即相对少了一个供应地区。

三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为集采结果落地实施起到了协同促进作用。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面,近两年医保在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和量化考核的基础上,广泛推行CHS-DRG/DIP付费改革国家试点,并在此基础上推动构建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这种“打包式”支付方式本身就能够促进公立医院强化成本意识,引导其更加倾向于使用质优价廉的集采中选品种。不仅如此,为了进一步激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相关政策文件已经明确“医保部门制定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以及“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首年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病种(病组)支付标准”,以激励医疗机构先使用中选产品。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面,国家医保局于2021年8月31日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启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通过调控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理顺比价关系,使公立医院更多通过医务性收入获得合理补偿,进一步降低对药品耗材采购使用中“灰色”利益的依赖。同时明确,对于国家集采等重大改革任务,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工作。今年7月,国家医保局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理清了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集中采购的关系,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各自的功能定位,价格调整触发机制与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不直接挂钩,调整总量不直接平移置换。同时,围绕如何协同推进两项改革、确保有机衔接做出了具体安排:对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深度关联的项目,要准确分析集中采购产生的具体影响,分类施策、科学协同。其中,耗材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虚高价格经集中采购挤出水分后,相关定价偏低的项目优先纳入价格动态调整范围,必要时可实施专项调整;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单独收费的,根据集中采购降低物耗成本的效果,适当降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向群众释放改革红利。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