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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以及国家联采办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第七批国采”)落地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七批国采供应广东省的中选结果、供应清单和备供清单的药品(见附件1、2)。


    (二)机构范围:已填报第七批国采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协议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基数,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计算的协议采购量。(见附件3)


    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采购周期与购销协议


    第七批国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 11月29日。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续签购销协议时,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集采药品挂网和采购工作。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规定,第七批国采增加备供机制,各相关采购平台要督促中选企业按供应清单在平台及时挂网,备选企业按其备供价格挂网。在实施过程中,如中选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采购平台应同时对中选企业进行提醒;当中选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所选地区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由省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以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中选的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二)促进中选药品合理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均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要切实强化医疗机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保局关于前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粤医保函〔2022〕306号)要求,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药品不合理替代现象监测和监管,确保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对于有特殊用药需要(如器官移植类)的患者要做好用药衔接,药品使用有序过渡,防止一刀切。


    (三)完善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采购协议期内中选药品的采购量未达约定采购量,可按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的比例考核,该比例不得低于本批次所有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的平均比例,如依达拉奉注射液和奥司他韦胶囊等可适用于此种情况。

四、其他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及《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等相关规定做好落地实施工作,提前及时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系统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另行发文)工作,开展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培训,加强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确保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见效。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


1.第七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广东省中选企业供应品种清单
2.第七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广东省备选企业供应品种清单
3.第七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广东约定采购量基数表和约定采购量表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6日


(来源:广东省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