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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降低医疗支出,DRG和DIP还将带来五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0-12-23



与世界部分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相比,近20年来,我国医疗支出增长惊人,与人均GDP增长不平行。同时,人口老年化、城镇化、生活西化、医保全民覆盖化,成为“看病难”“看病贵”痛点的来源。


2019年6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确定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等30个城市作为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要求各试点城市确保2020年模拟运行,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


医保支付以入为出


模拟计算发现,中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表现在医保收入相差巨大,各级医院的医疗水平相距甚远,即使是同级别的医院对疾病治疗的理念、方法等也大相径庭,这对DRG明年全面铺开是一个挑战。


在此背景下,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障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技术规范》《DIP病种目录库(1.0版)》。这是继11月3日公布71个试点城市后,国家医保局推动DIP按病种分值付费工作的又一实质性举措,作为DRG落地的补充。


未来,医保支付会执行“以入为出”的原则,这就要求医疗机构提高治疗性价比,将疾病的诊断、治疗(非药物)、药物治疗、住院费用等划入整体考虑。我国现行医疗价格体系下,治疗费用如手术费等、住院费用相对其他行业极低,一线城市同样位置的酒店费用比三甲医院床位费高几十倍。


因此,诊断耗材费用、医药费用必须较大幅度降低,尤其是药物费用将大大压缩,表现在安全无效的药物将出局,药物使用将更合理,药价将更低,集采等降价措施还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为有治疗价值的创新药物腾出更多的医保支付空间。


供应商市场导向


DRG及DIP实施可作为医疗供应商的市场导向,或形成以下趋势:


1、医保目录


医保目录在一定程度上逐步淡化,未来可能在国家用药目录和地方医药目录合并的基础上,再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合并。这样可以真正用临床疗效及药物使用性价比的衡量导向决定医保目录,减少医保目录评审中的人为因素和评审过程的可能腐败因素,简化医保目录甄选过程。


2、患者


DRG/DIP支付机制实施也会引导商业保险机制介入,弥补普通医保的不足,支付面更广,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将更好地满足医疗个性化需求。


3、医药研发


所谓“独家产品”如果依然只是安全无效将很难进入市场,未来的独家产品一定是建立在疗效或安全性意义上的独家,新产品要求提高药物经济学指标,如疗效相同,但能减少用量,或安全性提高,可以减少处理副作用的额外费用等。避免药企盲目追求市场热点,防止研发资源重复浪费。


研发管线与产品线组合策略需要加强,DIP为按病种分值付费,对研发药物,鼓励真正有效的创新药、特药是利好的,这将引导药企更关注疾病治疗领域的药品与治疗点,所谓研发贴近市场,研发贴近治疗需求,以终为始,研发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此。


4、营销


多年来,药企一直关注销售数据,DIP实施后,药企的销售模式再次改变。由于DIP与医院绩效息息相关,医院会避免非必需药物和耗材的使用。未来,提高营销队伍的营运效益,需要匹配整个疾病领域的相关药物,为某一疾病提供一揽子有效解决方案,既能节约营销投入,亦能降低人力成本。同时,医药代表也有新要求。好的推广业务人员首先必须具备良好的疾病与产品专业知识,陈旧的仿制品已经没有所谓的“推广润滑剂”,不但要推广产品知识,更要了解药物经济学价值,可能还要进行产品管线组合推广,重点是治疗理念和性价比。


5、零售渠道


当前,产品未纳入集采的企业都在想方设法地从医院渠道转入药店系统,采用所谓的“处方外流”策略。DRG/DIP支付实施后,医院可能出现新的问题,尤其是住院治疗,部分医院让患者到药店购药,以降低住院总费用。针对这些情况,部分省市出台新规,将个人医保账户费用纳入该地区“统筹池”,以限制外流处方,形成多方博弈的恶性循环。上述DRG试点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待DIP的补充并加以完善。


我国人口众多,进入小康社会后,人民健康已经成为优先发展的国家战略。总体来看,我国医疗市场依然是一个欣欣向荣的热点市场,其基本需求是2030健康中国,医改将向深度和广度进军,但医疗需求的基本面不会改变,改变的是供应链的产品结构和竞争格局。


(来源: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