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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监管有“法眼”了!每个医疗行为都将被监控

发布时间:2020-12-04



11月2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下称《通知》),《通知》给出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贯彻执行的最后期限是2021年3月底。


医保标准化加速: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落地


2019年6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39号)。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国家医疗保障局主导、相关部门认同、各地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标准化体系。到2020年,在全国统一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基础上,逐步实现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等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落地使用。


按照先试点完善、再推广普及的方式,稳妥推进各类医疗保障标准的贯彻实施。前期重点开展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4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测试使用,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为其余11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全面实施提供可行经验和示范引领。


2019年10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又印发了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医保发〔2019〕55号),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进行了“统一”。


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意见对未来10年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意见提出:高起点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要求统一医疗保障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有序共享。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权限,依法保护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数据安全。加强大数据开发,突出应用导向,强化服务支撑功能,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可及。


四步推进落实,实现医保治理现代化


《通知》指出,高起点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建设是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务,也是实现医保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加快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现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业务一码通,是当前医保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坚持目标导向,推动工作平稳实施,更好地发挥编码标准在异地就医、待遇保障、医药服务管理、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基金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提升医疗保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贯彻执行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总体部署,分类施策,有序开展,稳妥推进。


一是做好本地区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病种结算病种和日间手术病种等6项信息业务编码与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的映射校验工作,确保项项有码;组织所辖地市做好与省级映射数据库的编码对应和确认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省地两级相关医保待遇政策标识,组织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完成本地区编码匹配工作。


二是将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保系统单位、医保系统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护士、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等8项信息业务编码全量完整维护,及时入库,动态调整,国家赋码后同步更新,实现编码标准“纵向全贯通、横向全覆盖”。


三是搭建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应用环境,确保DRG、DIP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率先应用。


四是要做好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工作,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提供基础支撑。


医保监管“法眼”来了!


正如《通知》所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药械企业既是标准的参与者和维护者,也是标准的贯彻者和使用者。因此,《通知》要求,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编码标准培训工作,充分调动所辖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药械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快使相关单位的人员深入学习编码规则和方法,准确掌握标准内容和应用要求。


与此同时,随着此项工作在明年3月底落地实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药械企业所有从事此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药械从业人员医药代表都必须依法依规规范从业,因为,从此以后,每一个药品、每一个器械、每一家医药机构、每一个医疗行为都将打上个人“标记”,都逃不过医保监管的“法眼”。


(来源:医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