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向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价格协会、中国麻醉药品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等11家医药相关行业协(学)会发函,就《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这是国家医保局针对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第二次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药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将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范围。
实行主动承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不发生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行为,对其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失信行为承担责任;承诺接受相应的制约措施。对于未提交承诺的医药企业,不接受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医疗机构销售等。
待指导意见正式执行之日起,将采取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信息库。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
集中采购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函询、约谈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每季度动态更新
此外,还将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清晰、程序严谨、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对于医药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压实医药企业失信违约责任。
征求意见稿同时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间的,不再追溯计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自动修复。鼓励医药企业主动修复信用,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接受其在整改期内采取切实措施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等。
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各地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与实施,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采取行政方式对医药企业正当的营销和价格进行干预,不得采取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的做法。
同日,国家医保局还就《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向上述11家协(学)会发函征求意见。
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供应方、采购方、采购组织方之间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促进各方诚实守信,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
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将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范围。
三、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
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不发生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行为,对其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失信行为承担责任;承诺接受相应的制约措施。对于未提交承诺的医药企业,不接受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医疗机构销售等。
四、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
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采取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集中采购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函询、约谈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五、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
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清晰、程序严谨、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对于医药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鼓励地方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不断提升信用评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六、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压实医药企业失信违约责任。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采取分级处置措施时,应兼顾可及性,避免发生临床治疗手段缺失、严重影响患者救治的情况。
七、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
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自动修复和主动修复的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间的,不再追溯计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自动修复。鼓励医药企业主动修复信用,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接受其在整改期内采取切实措施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等。
八、正确运用信用评价制度
各地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与实施,应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根本,保障医药企业依法享有的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采取行政方式对医药企业正当的营销和价格进行干预,不得采取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的做法。
九、共同推进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净化医药市场秩序,优化医药营商环境,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推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引导医药企业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要深入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改善招标采购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记录信息、修复信用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支撑。
(来源: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