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公布这样一则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各地要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技术与医疗服务融合发展,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
《通知》强调,各地要坚守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底线,在开展任何试验探索时,不得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意见》明确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下称《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要求,不断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和执业管理,加强监管。
新冠肺炎疫情,互联网医疗发展的一剂催化剂
自2018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后,国家卫生健康委一直对此高度重视,印发系列配套文件,推动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以及预约诊疗等互联网医疗服务,推动其快速健康发展。但“互联网+医疗健康”诊疗的发展态势似乎一直“不温不火”。
疫情的发生,让这个特殊时期的诸多就诊患者出于管控和自身安全等种种因素,加大了对互联网医疗的需求。
有数据显示,疫情期间的实体医院,业务量下滑至同期的三分之一左右,“闲下来”的部分医护人员们把视线转移到互联网诊疗。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委属委管医院中,互联网诊疗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倍,一些第三方互联网服务平台的诊疗咨询量增长了20多倍。再加上医保开通医疗服务网上支付、药品配送服务,使得互联网医疗新业态初具规模。
在此期间,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在方便人民群众就医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卫生健康委相继印发了《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线上服务进一步加强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今年3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还联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线处方药费等实现在线医保结算。在此利好鼓励下,第三方互联网医疗平台根据医保支付属地管理,建立区域化的中心网点,以覆盖更多省市。
回顾需要继续被贯彻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5月8日的《通知》中提及的《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是指2018年7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联合制定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官方解读来看,起草3份文件之初的主要思路就在于以下四点:
一是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
二是明确互联网医院性质及与实体医疗机构的关系。互联网医院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也可以独立设置。这里所述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三是明确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和监管。互联网医院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为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底线,要求开展互联网医院准入前必须建立全省的统一监管平台;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四是明确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份配套文件也存在三个“创新”——创新分类管理(从国家层面首次提出了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标准)、创新激发活力(对医师执业注册进行有条件的适度放开)、创新监管手段(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保证医疗质量)。
疫情总会结束,如何让互联网+医疗将疫情期间的热度与流量一直贯彻,走得更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的操作性更强、管控更严之余,互联网医疗平台与医院还需要沉淀过后的思考。
(来源:医药网)